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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景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景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58号原告: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国宜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鏖战岗路。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十建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30幢202号。法定代表人:余效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根,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景强,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时代国宜公司与泸州十建公司、李景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时代国宜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圣强,泸州十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强、李建根,李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时代国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泸州十建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验收条例规定向时代国宜公司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档案管理备案书),办理承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求泸州十建公司、李景强承担违约金538.05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4日,时代国宜公司与泸州十建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dgy2013090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时代国宜公司将其公司的钢构厂房及活动中既2、3、4、5、6号钢构厂房及附房、活动中心(食堂)等工程发包给泸州十建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约定工期为135天,于2014年1月18日竣工。时代国宜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时至今日泸州十建公司均以种种理由违约,留下少部分工程。不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提供验收相关的资料,进行竣工验收,导致时代国宜公司不能按计划使用相关建筑物,不能办理相关证件,给时代国宜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泸州十建公司辩称,1.时代国宜公司的事实理由及诉求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本案工期因是时代国宜公司不按期支付工程款而延迟,过错在于时代国宜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泸州十建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进场,做好了施工准备,但时代国宜公司前期准备不具备开工条件,基础管网设施滞后,阴雨天气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如下:一、时代国宜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误付款时间,推迟时间后用汽车抵扣工程款,未支付现金。本案合同7.5.2.约定因违背法律规定无效,请求法院核减。该条内容显失公平,承包方违约金按天计算,而发包方违约金按月计算。二、违约金的计算是以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息为基数计算,而本案合同该条约定违背法律规定。三、时代国宜公司在拖延支付工程款987万余元情况下,还诉讼法院主张违约金。时代国宜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不组织验收,甚至设置障碍阻止验收强行入住,所以违约金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工程现在已经不能再行合法验收,本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日以时代国宜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占有使用为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部分在会议纪要上将本案工程定为合格工程,时代国宜公司广拖欠设计部门和监理部门的设计费和监理费,不能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因此时代国宜公司主张要求泸州十建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所谓的多种资料无实际意义。关于工期延误问题,泸州十建公司已在(2016)鄂0691民初1956号案件中提交录音证明,证实是时代国宜公司没有现金支付工程款而提起的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时代国宜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李景强辩称,时代国宜公司提出的工程备案证,是由甲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交给时代国宜公司,再由时代国宜公司交给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备案;消防合格证在李景强处,规划、环保与李景强无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5日,沪州十建公司投标时代国宜公司2、3、4、5、6号钢构厂房施工工程。2013年9月2日中标,中标价1200万元,有效工期135天,项目经理李景强。2013年9月4日,泸州十建公司(承包人)与时代国宜公司(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sdgy2+0130904-2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钢构厂房(含附房)及活动中心(食堂);2.工程地点: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北廖家庄路(鏖战岗路);3.工程内容:2#、3#、4#、5#、6#钢构厂房及附房,活动中心(食堂);4.工程承包范围:发包人2#、3#、4#、5#、6#厂房及活动中心(食堂)施工蓝图、招标文件、投标计价要求及附件、图纸答疑等所包含的一切施工内容(以设计图纸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9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35天(因第三部分第7.6条天气原因、不可抗力及停水停电每日4小时以上情况,工期顺延)。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直至合格。四、签约合同含税价款:准确款项在竣工验收后据实结算,见第三部分第11条。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补充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变更及会审纪要。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为合同签定后3日。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已完成三通一平,承包人已认同。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为合同签定10日办理完成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的办理开工许可的相关资料,如推迟,承包人承担5000元/天违约金,至办齐为止。发包人书面出具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2日内进场,否则视为违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出施工期限,超出时间30日以内,每天按总合同额的千分之1承担违约责任;超出30天-60天,每天按总合同额的千分之1.5承担违约责任;超过60日以后,每天按总合同额的千分之2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土地基础完工验收后,支付已经完成工程造价的30%;钢结构主体件全部进场后,付钢构材料部分的30%;主体封顶,墙面完工,付钢构工程部分造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期满后7日内支付。进度付款申请单由承包人编制。承包人报送进度付款申请后3日内由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报送进度付款申请后7日内由发包人支付进度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按月息2%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审查,若无修改意见则同承包方共同向职能部门申请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移交工程成果。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7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视为工程未竣工,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后7日内完成竣工退场。承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按付款的约定为准。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后7日内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付款申请后7日内完成竣工付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复核确定。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应付款项的月息2%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工程;中途无故连续停工3天以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泸州十建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其提供的施工日志显示:1、2013年9月16日,(泸州十建公司陈述2013年9月4日未能开工的原因是时代国宜公司没做好三通一平,不具备开工条件,所以定在2013年9月16日开工)生产情况记录:工程正式开工,定位放线,基础开挖4轴、1轴、10轴,钢构部分基础土方,因场地为原农田,地势较低,地表水丰富,基础积水严重,采用人工配小机械排水措施。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地基与基础验槽、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共同验槽,高新区质监站第一次现场监督验收。记录人余新建(以下记录均为同一人)。2、2013年11月5日,2#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基础分部验收。2、模板拆除。3、浇垫层。4、辅房模板。5、辅房钢筋。3、2013年11月5日,4#厂房生产情况记录:辅房基础验收。5#厂房生产情况记录:基础分部验收,辅房基础验收合格。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建设单位组织基础分部验收,质监站、设计院、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组成。6#厂房生产情况记录:下雨、停工。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辅房基础验收。4、2013年11月6日,3#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基础柱放线。2、模板转运。3、辅房基础柱钢筋绑扎。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11月5日上午厂房基础分部验收。5、2013年11月18日,2#、3#厂房生产情况记录:钢结构进场。6、2013年11月23日,4#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拆除脚手架。2、厂房地面平整。3、钢结构进场。活动中心基础生产情况记录:1、基础砌体。2、基础验收。3、基础养护。因雨场积水,影响施工。7、2013年12月12日,6#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辅房脚手架一层搭设,工人12人。2、模板待料。3、钢结构进场。8、2013年12月19日、26日,5#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一层砌体砌筑,工人9人2、钢结构进场(12月22日)3、二层砌体放线。因雾,各班组上午停工。9、2013年11月19日,3#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辅房回填。2、钢结构预拼装。10、2013年11月19日,3#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钢柱拼装。2、焊缝检测。11、2013年12月13日,6#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模板待料。2、钢柱吊装。12、2014年1月2日,3#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二层模板安装。2、钢结构安装。2日—5日,4#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钢结构安装。2、钢结构检测。3、二层砌体。13、2014年1月8日,3#厂房生产情况记录:停工。1月22日,钢结构全部安装完成。14、2014年2月16日,4#厂房生产情况记录:停工待料至3月2日钢构安装结束。3日—5日,5#厂房生产情况记录:1、钢结构吊装。2、二层砌体。15、2014年2月16日—3月10日,6#厂房生产情况记录:因阴雨道路影响,其中3月2日钢构安装完毕。16、2014年2月22日,2#厂房生产情况记录:脚手架搭接至2月22日,钢结构全部安装完毕。17、2014年3月27日,6#厂房生产情况记录:因建设单位管网施工,施工道路挖断,工地停工。18、2014年5月14日,4#厂房生产情况记录:因未付工程进度款,停工至2014年7月,因建设单位修道路管网,将道路…19、2014年7月7日,3#厂房生产情况记录:工程主体验收,验收合格。4#厂房生产情况记录:主体验收,验收合格。20、2014年7月8日,4#厂房生产情况记录:辅房装饰工程开始施工,因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未付,边装修,边等工程款,至8月全部装饰工程完工,停工等待验收付款。5#厂房生产情况记录:装修开始施工,因建设单位一直没有付工程进度款,工地只有装修施工,其它停工至7月底装饰工程完工后全部停工。21、2014年7月12日,3#厂房生产情况:装修至7月30日完成后停工,因未付款,一直未验收。22、2014年6月14日至7月30日,4#活动中心生产情况记录:至7月30日装饰完成,因甲方严重拖欠工程款,工地停工待验收。23、2014年8月30日,2#厂房生产情况记录:地面、内外墙、装饰装修全部完成,因无工程进度款,工地停工。24、2014年10月7日,3#厂房生产情况记录:甲方未经验收,强制进入使用。2014年4月20日,泸州十建公司委托襄阳东锦工程质量检测公司(以下简称东锦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新区××幢,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节能、设备安装、建筑幕墙、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等。2015年该公司获得湖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2016年4月27日,该公司获得湖北省住建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参与该工程的检测人员均具有职称证书。)对时代国宜公司的工程进行检测评定。检测评定结论为1、活动中心主体结构质量合格。2、2号、3号、4号、5号、6号厂房及辅房,高强度螺栓的扭矩值符合规范要求;钢柱、钢梁焊缝超声波探伤符合规范要求;油漆涂层厚度符合规范要求;钢构整体变形检测符合规范要求;辅房主体结构质量合格。2015年6月16日,监理单位向时代国宜公司厂区工程、泸州十建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称2号、4号、5号车间未经竣工验收就投产使用,要求其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15年9月18日,在时代国宜公司工地办公室,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质监等相关人员参加,对3#—6#厂房竣工验收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的会议议程及内容为:一、施工单位1、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所有原材料进场严格遵循“先检后用”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砼试块均按要求留置。在施工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或超过规范要求,但经监理及业主下达书面整改或口头整改通知后,我项目部立即整改并经复检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2、经各位领导现场查看情况,局部小问题将迅速的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为:施工洞补齐;窗户出水漕处理;高强螺栓报告;6#厂房屋面保湿层漏水处全部换掉;下水处落水口处理,防止散水源坡破坏;检修口盖好。3、经检查,厂房轴线及标高尺寸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我项目部同意3#—6#厂房竣工验收,评为合格工程。二、监理单位1.我项目监理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质量关,所有原材料进场后进行先取样送检,取得实验报告后再允许使用于工程。2.局部问题尽快落实整改,具体为:4#厂房增加厕所防腐需处理;墙体洞口尽快修复;窗户防水漕外口小,需加大,对齐,打胶;高强螺栓事宜,报告尽快拿来给建设单位看。3.所有手续基本齐全,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我公司同意3#—6#厂房竣工验收,评为合格工程。三、设计单位1.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按照我院出具图纸施工。2.局部未处理到位的小问题,希望施工单位尽快落实。3.我公司同意3#—6#厂房竣工验收,评为合格工程。四、勘察单位从现场观察,厂房车间地址与勘察报告相符,满足设计要求;总体质量较好,地基承载符合设计规范,我单位同意3#—6#厂房竣工验收,评为合格工程。五、建设单位从现场情况来看,厂房符合使用功能,我公司同意3#—6#厂房竣工验收,评为合格工程,望施工方尽快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六、质监单位该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基础、主体合格,消防通布局满足设计要求,今天现场检查的小问题望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施工方要总结现场施工经验,争取把工程做得更好,我站全程对工程进行监督,符合程序,同意3#—6#厂房竣工验收。该会议纪要尾部有参会人员签名,分别为唐浩、杨军、郭自强、李景强、吴强、朱白斌、吕学伟。由泸州十建公司承建时代国宜公司活动中心、2号至6号厂房辅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为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均盖章、签名。由时代国宜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泸州十建公司负责人胡华国、设计勘察第五分公司加志刚共同签字盖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2号至6号厂房“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措施有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正常,确保质量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意竣工验收。”2013年11月19日,时代国宜公司支付泸州十建公司工程进度款1700000元,尚欠828832.92元,付款逾期10天。截止2014年1月8日,时代国宜公司实际支付泸州十建公司工程款2581167元,尚欠214044元,付款逾期23天。2014年1月25日,时代国宜公司支付泸州十建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减去前期未付214044元,尚欠32914元,付款逾期42天。2014年4月23日,时代国宜公司支付泸州十建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减去前期未付32914元,付款逾期141天。2016年1月17日,时代国宜公司与泸州十建公司对总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说明,并确认总工程款为19363072.20元。2016年5月20日,襄阳市建筑设计院向时代国宜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尽快结清该项目的设计费,否则影响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2016年10月12日,武汉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向时代国宜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结清拖欠的监理费,否则将影响工程进度与竣工验收。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时代国宜公司未按约结清工程款。2016年8月23日,泸州十建公司将时代国宜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493072元。期间,时代国宜公司又以车辆抵款的方式陆续向泸州十建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截止2017年1月11日,时代国宜公司已付泸州十建公司工程款9795000元,尚欠9568072.20元未付。2017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16)鄂069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判决时代国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泸州十建公司工程款9568072.20元,并自2016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时代国宜公司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鄂06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2014年10月,时代国宜公司将3#活动中心、2#厂房出租给襄阳伊新世科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年底,时代国宜公司将4#厂房出租给襄阳鸿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4月,时代国宜公司将6#厂房出租给襄阳华鸿玻璃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时代国宜公司与泸州十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各自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时代国宜公司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主体。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文件中,部分文件需要施工单位签署或者提供,施工单位依法有配合义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只是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尚未完善,竣工备案手续尚未办理,需要泸州十建公司配合才能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因此,泸州十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时代国宜公司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根据查明的事实,2015年9月18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质监等相关人员一致同意对3#—6#厂房进行竣工验收。活动中心、2号至6号厂房辅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为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均盖章、签名。时代国宜公司参与验收且签字盖章,上述事实证明,讼争工程已经综合验收合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时代国宜公司请求泸州十建公司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办理承包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符合合同约定且有法律依据,时代国宜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时代国宜公司要求泸州十建公司、李景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5380500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案中,时代国宜公司与泸州十建公司约定的工期从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1月18日,共计135天。开工前,时代国宜公司因前期准备不充分及天气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施工过程中,时代国宜公司又未按工程进度付款,2015年9月18日,该工程竣工验收,至今尚余9568072.20元工程款未付。据此,时代国宜公司在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主张泸州十建公司、李景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例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二、驳回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9463.50元,由湖北时代国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363.50元,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出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苏 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