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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杜传国与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传国,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杜传国,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鹿城镇涂庄村杜中组**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69********。被执行人: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工业园区府后路,组织机构代码59266171-7。法定代表人:陈丽,经理。本院执行杜传国与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大型机器,仅有厂房一处,现被其他案件查封,等待拍卖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3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