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春红、陈美娜与梅广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红,陈美娜,梅广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104号原告:张春红,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美娜,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文,通辽市科尔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广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原告张春红、陈美娜与被告梅广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春红、陈美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春红、陈美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红、陈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春红、陈美娜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繁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