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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正新与汪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新,汪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716号原告:王正新,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汪刚,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正新与被告汪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王正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正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正新负担。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滔书 记 员 胡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