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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彦国与被执行人张连军民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国,张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国,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连军,男,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李彦国与被执行人张连军民支付令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红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