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绍奇与林燕燕、林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奇,林燕燕,林我平,蔡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980号原告:陈绍奇,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肖少清,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燕燕,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我平,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蔡爱凤,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绍奇诉被告林燕燕、林我平、蔡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陈绍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绍奇申请撤回对林燕燕、林我平、蔡爱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绍奇撤诉。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收取计4996元,由陈绍奇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