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初中文化,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辩护人曾思梅,梅州市梅县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禄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曾思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因对女性的文胸有着特别癖好,看到户外晒着的文胸,就想占为己有。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独自一人骑摩托车窜到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星聚宿舍、南口镇侨乡村等地多次盗窃文胸,盗得后藏在杂物间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窜到梅县区南口镇星聚宿舍308房(麓湖山员工宿舍),将被害人张某1晾在宿舍走廊的2件文胸盗走。2、2016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窜到梅县区南口镇侨乡村谢屋,将被害人潘某1晾在门坪晒衣架上的2件文胸盗走。3、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周某窜到梅县区南口镇星聚宿舍308房(麓湖山员工宿舍),将被害人刘某晾在走廊的2件文胸及被害人凌某晾在走廊的2件文胸盗走。4、2017年1月29日、1月31日,被告人周某两次骑摩托车窜到梅县区南口镇侨乡村塘肚里,将被害人古某住家门坪晾着的4件文胸盗走。5、2017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骑摩托车窜到梅县区南口镇侨乡村塘肚里,将被害人李某晾在住家旁边的1件红色文胸盗走。6、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某两次骑摩托车窜到梅县区南口镇侨乡村谢屋,将被害人潘某3住家禾坪晾着的5件文胸盗走。7、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骑摩托车窜到梅县区南口镇侨乡村景某围,爬围墙进入被害人叶某家,将围墙内晾着的1件叶绿色文胸盗走。8、2017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周某骑摩托窜到梅县区南口镇侨乡村塘肚里,将被害人潘某4住家门坪晾着的1件红色文胸盗走。9、2017年3月4日,被告人周某骑摩托车窜到梅县区南口镇侨乡村的上下新屋,将被害人潘某5住家门坪晾着的2件红色文胸盗走。3月5日,被告人周某又返回到该处,将门坪晾着的1件红色文胸盗走。2017年3月7日,公安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并在其杂物间查获文胸54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南口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潘某1、潘某2、李某、潘某3、叶某、潘某4、潘某5、刘某、凌某、张某1等人陈述,证人钟某、罗某、古某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指认所盗得的文胸照片,被害人指认被盗窃的文胸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六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