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晓明申请执行嘎毕雅、许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明,嘎毕雅,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明,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嘎毕雅,男,37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许琴,女,31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嘎毕雅妻子)。本院在执行胡晓明申请执行嘎毕雅、许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嘎毕雅、许琴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瑞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