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晓明申请执行嘎毕雅、许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明,嘎毕雅,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明,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嘎毕雅,男,37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许琴,女,31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嘎毕雅妻子)。本院在执行胡晓明申请执行嘎毕雅、许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嘎毕雅、许琴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瑞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