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治民、张翠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民,张翠平,李兰,姚祖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李治民,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翠平,女,194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李兰,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执行人:姚祖本,男,1966年3月11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治民、张翠平、李兰与被执行人姚祖本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