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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诉被告刘群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刘群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4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功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传琪,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群英,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诉被告刘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卿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