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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2007)铁银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本金X万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的X万元债权未能实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在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铁银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