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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路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路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12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纪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路云,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5)玉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保安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安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负担,其余5元退还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   明审判员 巴特 尔仓审判员 贾 慧 芳审判员 郭 籽 良审判员 何 建 军审判员 蔡 世 杰审判员 徐 晓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呼和满都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