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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刘卫国、刘俊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刘卫国,刘俊旭,刘海民,刘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357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卫国,男,1978年10月5日生,住丰县。被告:刘俊旭,男,1969年12月1日生,住丰县。被告:刘海民,男,1973年3月1日生,住丰县。被告:刘立涛,男,1968年4月9日生,住丰县。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国、刘俊旭、刘海民、刘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