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刘卫国、刘俊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刘卫国,刘俊旭,刘海民,刘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357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卫国,男,1978年10月5日生,住丰县。被告:刘俊旭,男,1969年12月1日生,住丰县。被告:刘海民,男,1973年3月1日生,住丰县。被告:刘立涛,男,1968年4月9日生,住丰县。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国、刘俊旭、刘海民、刘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