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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冠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华冠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冠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8号法定代表人:孙长青,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长安街南。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华冠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户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