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87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霍正欣,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刘某诉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房屋,总金额281950元。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并且房屋交付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案件应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