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兵与徐振秋、张瀚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兵,徐振秋,张瀚文,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55号原告:宋兵,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徐振秋,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瀚文,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临海童街道办事处后楼。法定代表人:刘二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开渠路。法定代表人:周显慈,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兵与被告徐振秋、张瀚文、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