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0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传福与张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福,张开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02民初118号原告:张传福,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林芝市。被告:张开元,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原告张传福与被告张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福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7元,减半收取6629元,由原告张传福负担。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格桑旺姆审判员 雷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旦增罗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