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建军与被执行人西安梵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军,西安梵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军。被执行人:西安梵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建军与被执行人西安梵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陕0111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西安梵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0000元的其它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西安梵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保7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