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公秀与李加祥、李加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公秀,李加祥,李加军,李加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188号原告:杨公秀,女,194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加祥,男,现年54岁,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加军,男,现年51岁,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加伟,男,现年48岁,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杨公秀与被告李加祥、李加军、李加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杨公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公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公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公秀负担。审判员 姜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晞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