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杨建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国土资源局,杨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8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耿爱顺,局长。被执行人:杨建生,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冀州。市冀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冀国土资罚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冀国土资罚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杨建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85.83平方米,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冀州镇杜沙村村集体土地;2、限期三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49.20平方米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冀国土资罚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衡水市冀州区国土资源局和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青棉审 判 员 冯 莉人民陪审员 常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