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江松田布业有限公司与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松田布业有限公司,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1952号原告吴江松田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松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闻焰锋,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铮,律师。被告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登旭。原告吴江松田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田公司)诉被告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铮,被告鲁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登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田公司诉称:原告于被告鲁武公司系生意伙伴,被告鲁武公司长期向原告购买布匹。2014年8月14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鲁武公司共结欠原告货款299179.4元,被告鲁武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上述货款金额。2016年4月10日,原告因进行财务检查,再次与被告鲁武公司核对了账目。经两次对账,被告鲁武公司仍拒绝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鲁武公司支付货款299179.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鲁武公司负担。被告鲁武公司答辩称:被告和原告松田公司合作了20多年了,关系很好。被告对拖欠原告松田公司的货款金额无异议,但之所以一直未付款,是因为原告松田公司在2013年年底2014年年初部分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当时向原告松田公司提出来,但原告松田公司称先存放在被告处,处理不掉再说。故现在被告的意见是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布匹退还给原告松田公司,其余货款其原意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松田公司向鲁武公司出具一份《对账单》,载明:“鲁武公司财务科:我公司账面贵公司结欠货款299179.4元。”鲁武公司在该《对账单》上签章确认。2016年4月10日,松田公司向鲁武公司出具一份《对账单》,载明:“鲁武公司财务科:由于我公司正进行每年一次的财务大检查,我公司账面贵公司结欠货款299179.4元。”鲁武公司在该《对账单》上签章确认。上述事实,有《对账单》两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原告松田公司于被告鲁武公司之间的布匹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告松田公司向被告鲁武公司交付了货物,被告鲁武公司向原告松田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结欠货款299179.4元,故被告鲁武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被告鲁武公司未支付货款,已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该货款的法律责任。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及计算方法,故原告松田公司请求被告鲁武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鲁武公司答辩称原告松田公司的部分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点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松田布业有限公司货款29917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吴江松田布业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654元,由被告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松田布业有限公司,原告吴江松田布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预缴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王 坚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睿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