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孙 建 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人民陪审员 : 高 宏 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刘 庆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