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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林与张新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林,张新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339号原告:江林,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务工人员,住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泓,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海,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大观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1幢,组织机构代码X1045213-1。机构负责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该公司员工。原告江林诉被告张新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07元,减半收取计2253.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