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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磊、介秋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磊,介秋生,郭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57号申请人赵磊,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介秋生,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郭淑君,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赵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秋生、郭淑君银行存款1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135000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介秋生、郭淑君银行存款1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135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韩丽莉所有的豫A×××××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冻结担保人韩丽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账号25×××65下的存款3万元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