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8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曲耐芳与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耐芳,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21号原告曲耐芳,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被告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法定代表人曲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耐芳诉被告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曲耐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耐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耐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曲耐芳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倪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