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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86号罪犯陈勇,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陈勇,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9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1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数罪并罚,罚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高,建议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累犯,未履行原判罚金且狱内消费高。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累犯,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且狱内消费高,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8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