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永亮、朱双英与胡顺巧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亮,朱双英,胡顺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40号申请执行人胡永亮,男,1943年10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朱双英,女,1949年6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两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琴,女,1978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8********,系两申请执行人女儿。被执行人胡顺巧,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胡永亮、朱双英与被执行人胡顺巧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句后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两申请执行人2009年度赡养费人民币600元。自2010年1月起,被执行人胡顺巧于每年的12月5日前各给付两申请执行人赡养费人民币600元。两申请执行人今后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执行人胡顺巧承担二分之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两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6年度赡养费1200元,申请执行人朱双英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23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曾 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