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82吕夕保与王洪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夕保,王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吕夕保,男,1946年9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王洪保,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吕夕保与王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溧天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洪保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吕夕保借款人民币9561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2435.13元。如王洪保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66元,由吕夕保负担64元,王洪保负担32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村民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洪保长年在外,去向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因申请执行人无联系方式,本院未能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天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10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