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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詹波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波(曾用名:詹润发,外号“小黑”),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詹波维持原判),200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20日至7月28日,被告人詹波在本市东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陈某。2.2016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詹波在东区准备贩卖毒品给陈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詹波身上查获冰毒4包,净重3.3克;麻古2包,净重0.5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詹波犯贩卖毒品罪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詹波辩称其并非多次贩卖毒品给陈某,有立功情节。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詹波在本市东区陈某租住的房屋内,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陈某。2.2016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詹波在东区准备贩卖毒品给陈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詹波身上查获冰毒4包,净重3.3克;麻古1包,净重0.5克。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2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攀枝花市东区获陈某等人吸毒时,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詹波抓获,当场从詹波身上查获冰毒4包,麻古1包。被告人詹波的供述,交代找他购买毒品的人都叫他“小黑”,他是从2016年7月开始贩卖毒品。他一共到攀枝花市陈某家贩卖给陈某6次毒品,每一次都是200元或是100元的冰毒,除一次是陈的男朋友杨某给的钱外,其余都是陈某给的。最后一次是2017年7月28日晚上11点过,陈某告诉他要200元的冰毒,他就带着毒品去陈某家,在楼下遇到陈的男朋友杨某,他们就一起上楼,刚进陈某家,他和杨某就被警察抓了。警察当场从他的裤兜里查出了装毒品的小铁盒。经清点有4包冰毒,1包麻古,冰毒净重3.3克,麻古净重0.5克。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在詹波那里大概买过5次毒品,有时候是现金支付,有时候是通过微信转账。每次都是购买100元或是200元的毒品。詹波将毒品送到她家。2016年7月28日23时左右,她、张某、何某在她租住的房子里吸食毒品,被警察查获。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他和张某一起在陈某的住处玩,詹波送了200元钱的冰毒到陈某家里,说是陈某叫让送过来的。还有就是2016年7月28日下午,当时他、张某、何某、陈某都在陈某的住处玩,大约15时左右,詹波送来200元的冰毒。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在“小黑”(詹波)处购买过四次冰毒。2016年7月28日19时许,陈某告诉他跟“小黑”联系买了200元的冰毒,后“小黑”带了200元的冰毒送到陈某租住的房内。22时许,他、陈某和何某三人一起在房内吸食冰毒,2016年7月29日0时许,他们被警察抓获。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8日晚上10点过,她到陈某家里,和陈某、“二狗”一起吸食了冰毒。过了几分中,警察就进来将他们查获了。大约过了半小时,陈某的男朋友杨某和另一个男子就进屋来了,警察将他们一起抓住了。辨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詹波辨认多次送毒品给陈某的地方。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杨某均能辨认出詹波就是卖毒品给陈某的人。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詹波处扣押冰毒可疑物4包,净重共计3.3克,麻古可疑物1包,净重0.5克。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詹波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鉴定文书,证实从詹波处查获的冰毒可疑物4包,麻古可疑物1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通话记录。詹波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詹波的前科材料、出所登记表,证实詹波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詹波维持原判),200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炳草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詹波归案后,向公安民警交代其毒品来源于一名叫李某的男子,并提供了李某的姓名、电话及暂住地,民警通过詹波提供的信息未能核实到李某的身份信息,且李已离开暂住地,对李某的查获未起到侦查作用。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波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詹波辩称其并非多次贩卖毒品给陈某,有立功情节。经查,被告人詹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陈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詹波多次贩卖毒品给陈某。被告人詹波在法庭上提出并非多次贩卖毒品给陈某,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詹波虽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李某的姓名、电话及暂住地,但民警并不是通过詹波提供的信息查获李某的,故詹波不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詹波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自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 毅审 判 员  先元彬人民陪审员  邹开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