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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尚海瑞与高秀勤、刘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海瑞,高秀勤,刘春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113号原告:尚海瑞,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高秀勤,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刘春鹏,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秀勤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海瑞与被告高秀勤、刘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海瑞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秀勤、刘春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海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尚海瑞负担。审判长 袁 明审判员 毛清国审判员 彭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