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尚海瑞与高秀勤、刘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海瑞,高秀勤,刘春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113号原告:尚海瑞,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高秀勤,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刘春鹏,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秀勤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海瑞与被告高秀勤、刘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海瑞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秀勤、刘春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海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尚海瑞负担。审判长 袁 明审判员 毛清国审判员 彭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