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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513号原告:柏某,住天水市。被告:杨某,住天水市。原告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柏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柏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柏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