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513号原告:柏某,住天水市。被告:杨某,住天水市。原告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柏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柏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柏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