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定传与林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定传,林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924号原告:赵定传,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蕾,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林开春,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80号。原告赵定传诉被告林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定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定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定传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定传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