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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265789XT。法定代表人芮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江,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皖1822执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江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297**的汽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江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297**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