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雨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678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丁某,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