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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雨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678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丁某,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