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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苑文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苑文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728号罪犯苑文玉,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苑文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苑文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苑文玉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苑文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女子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及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苑文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文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