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彩霞与被告王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王军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410号原告:王彩霞,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侯马市。被告:王军伟,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王彩霞与被告王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彩霞诉称:原、被告曾经谈对象,相处一年间,被告以各种手段拿走原告店里的笔记本电脑、坐熏仪和摇摆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原告的信用卡并在卡上刷走8500元和一块玉,原告几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所有物件(笔记本电脑、坐熏仪、摇摆机及美人玉);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上本利共计10739.7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军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将原告办理的光大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10000元,后被告承诺予以偿还,但一直未偿还。现因被告未按时向银行偿还10000元欠款,原告的信用卡截止2017年2月9日已欠本息共计10739.79元。另外,被告还将原告店中的坐熏仪、摇摆机、笔记本电脑及一块美人玉等物品带走。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坐熏仪、摇摆机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返还的诉讼请求。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承认从原告处拿走美人玉,并且该玉价值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王军伟在与原告恋爱期间,未经持卡人即原告王彩霞同意,便使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10000元,并擅自拿走原告持有的美人玉一块,实属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现因被告未按时向银行偿还10000元欠款,原告的信用卡截止2017年2月9日已欠本息共计10739.79元,故被告王军伟对于10739.79元债务应予以清偿。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于笔记本电脑、坐熏仪、摇摆机的返还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军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10739.79元。二、被告王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美人玉或赔偿原告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元,由被告王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杨成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