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史东明、张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史东明,张立忠,刘秀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775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地址: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67号。负责人:郑久三,行长。被告:史东明,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张立忠,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秀山,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史东明、张立忠、刘秀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