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加和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刑申5号潘加和:你因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固刑初字第167号及本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信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二)侦查机关在侦查处理此案时,程序违法。本院复查认为,原审认定申诉人潘加和犯猥亵儿童罪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申诉人潘加和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成立。原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申诉人潘加和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