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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时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时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黄时强,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法定代表人王仁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1178元。现申请执行人黄时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41178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