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81胡家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8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家宏,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被告人胡家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家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家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胡家宏醉酒后驾驶皖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S80高速公路璜泾收费站倒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受损。被告人胡家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胡家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mg/100ml。被告人胡家宏明知他人报警而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胡家宏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家宏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家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家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家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家宏妥处事故赔偿事宜,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家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乾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