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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宋敏、韩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宋敏,韩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326号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陵川县城古陵路。法定代表人:赵振江,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郭宋敏,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陵川县。被告:韩玉亮,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陵川县,系被告郭宋敏丈夫。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宋敏、韩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玙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