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宋敏、韩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宋敏,韩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326号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陵川县城古陵路。法定代表人:赵振江,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郭宋敏,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陵川县。被告:韩玉亮,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陵川县,系被告郭宋敏丈夫。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宋敏、韩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玙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