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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东跃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长云、王敏丽、王艳丽、王秀丽、王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东跃村民委员会,李长云,王敏丽,王艳丽,王秀丽,王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东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东跃村。法定代表人:邢学涣,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文,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长云,女,1946年6月8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粮农,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敏丽,女,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粮农,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艳丽,女,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粮农,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秀丽,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粮农,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琪,女,1993年7月28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粮农,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再审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东跃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李长云、王敏丽、王艳丽、王秀丽、王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110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东跃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为由要求对(2017)辽110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建制分为村、组、队。村下设五个组,组下设12个队。土地承包及生产资料的分配均以组或队为单位进行分配。该案一审中,再审申请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列被申请人所在的村民五组为被告。再审申请人既没有截留原告的占地补偿款,也不是土地分配的发包方。一审中再审申请人的主任没有到场,也没有在调解意见上签字,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虽得到村委会的特别授权,但不包括最终调解权,因此调解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7)辽110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东跃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叶审 判 员  谷峰代理审判员  李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