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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浩、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徐萍,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徐萍,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苌文,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张浩申请执行徐萍、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8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萍、苌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浩应受偿110000元,未受偿110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萍、苌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88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