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桂玲与赵洪盛、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玲,赵洪盛,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孙桂玲,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赵洪盛,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平,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孙桂玲与赵洪盛、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案件受理费811元,鉴定费20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宏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