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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宇抢夺罪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97号移送部门:旌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宇王宇抢夺罪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刑初5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2日本院受理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62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4762元。执行中,移送部门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桂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