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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淄博树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树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树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南石村西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454457X6。法定代表人:耿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庆云,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纬六路中段(金岭回族镇金陵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55443800。法定代表人:海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霞,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树德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树德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树德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树德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7元,由上诉人淄博树德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欣欣审判员  孙广学审判员  郑 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丰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