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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 2017 )陕0924民初587号原告徐建伟与被告陈启胜、唐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伟,陈启胜,唐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4民初587号原告:徐建伟,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陈启胜,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唐晓琴,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紫阳县。原告徐建伟与被告陈启胜、唐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伟、被告陈启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晓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2、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为止(利息算至2017年4月17日为39,5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启胜、唐晓琴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于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7年1月,原告找到被告,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唐晓琴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徐建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陈启胜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用以证明被告陈启胜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3、被告陈启胜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款凭据。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4、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的照片三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的情形。陈启胜答辩称,原告起诉所称的不是事实,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被告只是向原告母亲借款50,000元用于赌博,且该借款也是在赌桌上借的,原告母亲也明知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的,所以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如果原告提出被告向其借款130,000元,应当证明被告何时向其借款,且原告是如何将借款交给被告的。被告陈启胜申请证人杨承志、马奇、丁广才出庭作证。证人杨承志当庭陈述:“2015年农历冬月(十一月)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在丁广才家里,我与陈启胜、马奇、马和平以及紫阳一些放皮子(放高利贷)的人一起打牌,当庭我们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打牌的时候,被告陈启胜在原告母亲冷静手上拿的钱,具体拿了多少我不知道。”证人马奇当庭陈述:“我要证明的是2015年11月,被告陈启胜在洪山狮子沟耍赌博,因陈启胜有高血压,找我帮他开车,在赌博的时候,陈启胜在冷静手中借钱,每次都是一万一万的借。后来还有几次,在其它地方赌博,陈启胜也向冷静借过钱,但具体借了多少我也不知道。”证人丁广才当庭陈述:“2015年农历冬月(十一月),被告他们在我家里打牌,也就是被公安机关抓的那次,牌桌上被告向一个女的借过一沓钱,具体数额我不知道。我开始不认识那个女的,后来听别人说我才知道那个女的姓冷。我并未参与打牌,只是提供场所。”唐晓琴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被告陈启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证人杨承志、马奇、丁广才的证言,原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人证明的事实与原告无关,本院认为,上述证人的证言仅证明了被告陈启胜与冷静之间的部分违法借贷关系,与本案争议的事实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陈启胜于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徐建伟借款1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日,被告陈启胜向原告出具了收款凭据一张,该凭据记载被告已经收到借款1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启胜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启胜向原告徐建伟借款1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启胜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启胜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陈启胜辩称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的违法行为,并非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的辩解理由,因被告并未就其辩解理由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唐晓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唐晓琴作为被告陈启胜的妻子,对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负有清偿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唐晓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启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建伟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被告唐晓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被告陈启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顺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