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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立千与张海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千,张海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746号原告:王立千,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被告:张海彬,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前郭尔罗斯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王立千与张海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王立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立千负担。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包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