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执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科源投资有限公司、蔺前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科源投资有限公司,蔺前锋,忤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执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科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街西路1号通乾戴维斯商务中心7层719号。法定代表人:司志东,经理。被执行人:蔺前锋,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忤怀明,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科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蔺前锋、忤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莱仲裁字第0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科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科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莱仲裁字第0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海军审判员 邢攸军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