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晓光、杨尊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晓光,杨尊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晓光,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陈冬媛,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尊礼,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宋兆乾,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晓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欣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